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在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證人即環保警察簡挺翔證述在卷。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紀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多幀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