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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易字第一八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易字第一八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

度雄秩字第八三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確定,被處罰人已逾繳納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罰鍰總額折算為五日,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錦茂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易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