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秩易字第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易字第一八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
度雄秩字第八三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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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確定,被處罰人已逾繳納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罰鍰總額折算為五日,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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