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施佳妏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