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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8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81號

原告
亞闊海洋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賴博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