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黃沛呈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義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