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
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6
號
- 原告
-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5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0,30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3高雄簡易庭 法官 李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