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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

給付報酬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

原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人融間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5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