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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淑妃即蘇趙桂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李淑妃即蘇趙桂美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64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