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𦠜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淑妃即蘇趙桂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李淑妃即蘇趙桂美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64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