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8號
- 原告
- 張振瑋
- 法定代理人
- 曾倖宣
- 法定代理人
- 張靖崧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曾悻宣」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倖宣」;其住所關於「高雄市○區○○里○○路00號16樓1」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區○○路00號16樓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同法第239條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