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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張毓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美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