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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上訴人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義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