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兆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大照相器材行即楊德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