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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3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正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邵菊花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3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