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慧盟
上訴人與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800 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