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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