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
- 上訴人
- 龍振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龍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944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