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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

上訴人
龍振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龍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944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3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