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楊振禹
- 訴訟代理人
- 蔡念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雄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