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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

原告
楊振禹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雄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9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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