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事聲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事聲字第21號
- 聲明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相對人
- 施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志佶」之記載,應更正為「凃志佶」,並附記訓示規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依同法第229 條第3 項規定,補充附記訓示規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