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