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原雄簡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雄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羅佩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