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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4號

異議人
王伯群
相對人
宋致山

上開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103 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所為103 年度司促字第42495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依第511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第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第5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應就書面為形式上之審查,如未符合上開應記載事項,或依聲請意旨,認請求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0 之3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 條及第519 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0 條之4 第1 、2 、3 項分別明定。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103 年11月14日103 年度司促字第42495 號民事裁定,旋於法定期間內即同年月27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移送本院裁定,核無不合,先此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無非以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基於代位訴外人鄭文豐對相對人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惟異議人即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督促程序所可審酌認定為由。然查,依民事訴訟法就支付命令所設之規定,並未排除代位他人債權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是異議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並無不合。準此,本院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有未合,自應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處分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請求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其所提出對鄭文豐之本院103 司票字第3104號本票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固足認定異議人對鄭文豐有本票債權存在無訛。然就所主張鄭文豐對相對人有租金債權(下稱系爭租金債權),故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云云,經查,於異議人對鄭文豐聲請強制執行時,曾有陳報鄭文豐對相對人有系爭租金債權存在,而聲請本院予以扣押,嗣本院於103 年9 月18日以103 司執良字第113339號執行命令扣押鄭文豐對相對人之債權後,相對人即對上開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並表示相對人係向訴外人鄭余枝承租房屋,而非向鄭文豐承租,故鄭文豐對相對人並無系爭租金債權存在等語,有本院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執字第113339號卷核閱無誤,從而形式上觀之,即已不足認定鄭文豐對相對人有系爭租金債權存在。

四、且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0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明確。是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第三人就債務人對其之債權存否表示異議後,債權人如認第三人之異議不實,即應提起訴訟,而要求債權人提起訴訟之目的,即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得為實體認定,而此一實體認定權利存否之功能,顯非以形式審查之支付命令所可替代。故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之規定,即應解為債權人就第三人否認債務人債權存在而聲明異議時之特別救濟途徑,從而,本件異議人即不得捨法律明定之救濟途徑,而另以支付命令而對相對人請求。

五、按之上開說明,應認異議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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