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591號
- 原告
- 莊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898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5,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原告僅繳納30,898元,尚應補徵25,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