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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福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