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救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62號
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陳聰傑
- 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興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62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興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