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591號

原告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898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5,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原告僅繳納30,898元,尚應補徵25,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9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