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君診所即張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思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