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德汶即華大照相器材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
公司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50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3,80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