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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雄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