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訴字第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3號

原告
薛家鈞
被告
薛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事實」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點關於「判決如如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如主文」;判決法院「高雄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該欄第九點關於「判決如主文」之記載,誤載為事實欄及判決如如文,判決法院「民事庭」誤載為高雄簡易庭,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