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3號
- 原告
- 薛家鈞
- 被告
- 薛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事實」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點關於「判決如如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如主文」;判決法院「高雄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該欄第九點關於「判決如主文」之記載,誤載為事實欄及判決如如文,判決法院「民事庭」誤載為高雄簡易庭,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