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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4號

給付死差益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泰章間請求給付死差益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死差益紅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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