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5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5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仁杰
簡裕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珮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