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 上訴人
- 許來水
- 被上訴人
- 凃雅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930 元【即上訴聲明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合計371,000 元(此部分同原審聲明)-原審勝訴部分(上訴人不爭執部分)175,070 元=195,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未據提出委任狀,應併行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