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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
許來水
被上訴人
凃雅雲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930 元【即上訴聲明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合計371,000 元(此部分同原審聲明)-原審勝訴部分(上訴人不爭執部分)175,070 元=195,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未據提出委任狀,應併行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