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李英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聰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