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訴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雄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