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偉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下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懷萱即黃寶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映如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