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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周佑倫周佑倫

和 解 筆 錄

                  105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原告
曾輝和
原告
原告訴訟代理人
原告
陳雅琴律師
被告

  陳冠瑋

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2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4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黃茂森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曾輝和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貳拾萬元,當庭交付予被告,經被告點收無誤。(被告訴代簽名:鄭賽金)

二、被告將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之本票原本當庭交還予原告。(原告簽名:曾輝和)

三、兩造間就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所定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及所坐落基地之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除原告前已交付予被告之新臺幣拾萬元外,其餘一切權利義務均拋棄。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原 告 曾輝和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周佑倫

  書記官 何慧娟

           書 記 官 何慧娟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2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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