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漢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