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顏詩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勇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萬3,880 元及14萬3,880 元為上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及2,325 元,共計4,65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325元,尚有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