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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勇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萬3,880 元及14萬3,880 元為上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及2,325 元,共計4,65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325元,尚有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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