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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文再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季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1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