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文再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季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