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

原告
林安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7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