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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訴訟代理人
呂英輝
被告
趙廣輝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間應增列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均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一部駁回,惟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2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