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珍妮
趙秀裡(即趙苡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豹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萬5,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