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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孫春月
被告
王富甲
被告
臻亮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濃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富珠等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0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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