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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告
曹文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蓮、鄭富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 款亦有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據其於起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且起訴狀內俱未明確陳明其得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得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0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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