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莊秀娥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