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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莊秀娥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