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728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顏紹宇
- 訴訟代理人
- 呂英輝
- 被告
- 趙廣輝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間應增列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均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一部駁回,惟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