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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920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林慧雯
被告
林○衛
法定代理人
劉寓蕎
法定代理人
被告兼共同 林琬婷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256 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9 月1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5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俊明於民國90年7 月12日與原告簽訂「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繳款截止日依約償還一定之金額,詎林俊明自94年8 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至106 年4 月20日尚欠本金共計142,256 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林俊明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 條第1 款約定,債務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因林俊明於102 年9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林○○、林○○等三人於法定期限內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家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被告就其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並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42,256 元,及自94年9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2 年12月即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向家事法院聲明辦理限定繼承,況被告係領取其父林俊明之勞工保險死亡理賠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立法目的,係出於照護被保險人之遺屬所為之設計,避免其勞工遺屬生活無依,故遺屬津貼有別於依法繼承之遺產。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被告先前曾為林俊明清償債務,有原告所發給之代償證明,原告於家事法院所提案件亦被退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家事法院105 年12月14日高少家美司優102 司繼字第3415號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乙紙(以上均為影本)、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催收帳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各乙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12頁、61-62 頁),堪信為真。被告雖辯稱:其前已代償林俊明之債務,並取得原告發給之代償證明書云云。惟查原告於本件起訴請求部分為現金卡債務(帳號0000000000000 ),被告代償者為林俊明信用卡債務(帳號0000-0000-00** -**0 0 ),兩者為不同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清償其一而使他筆債務消滅,另原告之聲明僅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明之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並非對林俊明之勞工保險死亡理賠金為請求,故被告關於勞工保險死亡理賠金不得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抗辯均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必然關係,至於家事法院係處理家事案件而非民事請求,被告亦無具體說明與本件之關聯,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2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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