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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給付房屋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珍妮

      趙秀裡(即趙苡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豹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萬5,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房屋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