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9號
- 原告
- 孟憲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日所為之判決(裁判案號欄誤植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案號欄記載「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當事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應於收受該判決20日內提起上訴,並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