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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09號

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9號

原告
孟憲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日所為之判決(裁判案號欄誤植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案號欄記載「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當事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應於收受該判決20日內提起上訴,並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40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